一直觉得没什么道理。表现突出,200% 又有何不可?
网上瞎逛时,突然有了头绪,计算一下果然如此。
这个绩效考核方案是以工时为核心的。
《劳动法》第41条规定,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
1 个月 22 个工作日。按照上述最高标准加班:36/(22*8) = 20%。
120% 的上限,应该就是这么来的。
2011-01-19
Subscribe to:
Post Comments (Atom)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